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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圖/新城警分局提供》
【記者蔡宗憲/花蓮報導】由於沙灘車並非屬專供載運人客或貨物之交通運輸車輛,依法不得行駛道路,為此新城警分局持續加強實施宣導及取締,希望業者可以提醒遊客切勿將沙灘車行駛於道路,以免受罰,警方也將加強巡邏,防止沙灘車行駛道路,影響其他用路人的用路權益。
新城警分局加強向沙灘車業者宣導,提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「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(電動休閒車、電動滑板車、沙灘摩托車等)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,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。
籲請業者務必提醒遊客,以免受罰,警方也將持續強化巡邏力道,如發現有違規情形,將依規定取締,以維護其他用路人的用路權益。
新城警分局表示,沙灘車並非屬專供載運人客或貨物之交通運輸車輛,不得請領牌照及行駛一般道路,且遊客大多都是第一次操作沙灘車,對於操作不熟悉,若違規行駛道路很容易發生危險,亦會影響其他用路人的用路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