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喝也有事!乘酒駕友人機車連坐罰1萬2千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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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蔡宗憲/綜合報導】臺東市一名68歲郭姓男子,因乘坐酒駕友人機車,在臺東市區趴趴走,雖巧妙避開主要道路,仍逃不過警方法眼,被警方逮個正著,因騎士吐氣酒精濃度超標0.55毫克,儘管郭男雖無酒駕,但仍因「連坐」遭罰1萬2千元,案經移送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,書記官登門訪查後,郭男隨即自行到分署繳清罰單。

執行署花蓮分署表示,為預防酒駕,現行對於酒駕同車乘客採取「連坐罰」,無非希望能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。

書記官至郭男臺東市戶籍址現場訪查,留下通知書。執行署提供

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,「汽機車駕駛人,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,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;但年滿七十歲、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,不在此限。

臺東郭姓男子雖沒喝酒,但因未勸導友人不要酒後騎車,甚還冒著生命危險共乘上路,在巷弄內被警方查獲,經臺東監理站依法裁罰1萬2千元。

近期花蓮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「強力執行滯欠酒(毒)駕罰鍰案件專案」,本月12日書記官至郭男臺東市戶籍址現場訪查,當日未找到郭男,因此留下通知書,郭男3天後即自行到分署繳清罰鍰,以及執行必要費用共1萬2597元。

花蓮分署再次呼籲民眾,農曆春節家家歡樂團聚時節將近,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,除了自身不要酒後上路外,也務必勸阻親友不要酒駕,以免一同挨罰。分署將持續全力執行酒(毒)駕裁罰案件,以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。

【聚焦花蓮新聞編輯部提醒您: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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